1、一个自然年度内,参保职工在定点医疗机构的住院医疗费用起付标准为:
医院级别 |
起付标准(元) |
第一次住院 |
第二次住院 |
第三次住院 |
三级 |
650 |
550 |
350 |
在一个自然年度内第四次及以上住院的,不再设置起付标准。
2、参保职工在定点医疗机构的住院医疗费用报销比例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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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院费用 档次 医院级别 |
起付标准以 上至1万元 |
1万元以上 至5万元 |
5万元以上至最高支付限额 |
在职职工 |
三级 |
88% |
91% |
95% |
退休 |
三级 |
91% |
94% |
3、一个年度内,参保职工因病住院治疗(含门诊使用特药)发生的符合医疗保险规定并超过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的医疗费用,由城镇职工大额医疗补助保险支付95%,不设封顶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