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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保政策

西安市城乡居民参保范围
日期:2020-01-11 点击数: 编辑:院办公室 来源: 医保科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西安市行政区域内未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各类人员。

1、具有西安市城乡居民户籍或取得我市居住证未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范围的非从业居民,参加户籍地或长期居住地的(取得居住证)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12周岁以下少年儿童,其监护人具有我市城乡户籍或居住证可视同取得居住证。

2、西安市行政区域内各类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包括民办高校、独立学院、成人院校)、科研院所(以下简称高校)中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本、专科生、全日制研究生(不含在职本专科生和研究生),中专、技校学生,统一参加学校所在西安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3、西安市内国有关闭破产企业退休人员和困难企业职工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确有困难的,可自愿选择参加户籍地或长期居住地统筹地区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4、原城镇集体企业没有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退休人员、下岗失业人员可自愿选择参加户籍地或长期居住地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5、灵活就业人员可自愿选择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但不得重复参保。

6、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居民在稳定就业后,应随所在单位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同时自动退出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除上述三、四、五条涉及的人员外,已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各类人员,原则上不得转入或重新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7、新生儿出生当年以自然人身份随母进行参保登记。

8、其他按规定应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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