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保合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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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保合疗

(一)我院是省、市医保处选定的三级甲等结核病专科定点医院,是省直机关事业单位、西安市城镇职工全体参保人员的定点医疗机构。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市属企、事业单位参保职工可直接门诊、住院医疗结核专科疾病;本院职工可门诊、住院医疗各科疾病。

(二)门诊就医,应自觉出示本人《专用病历》或《诊疗证》、身份证、IC卡,先挂号,《专用病历》后无附方的,在医疗保险科索取门诊专用处方,再到诊疗科室就诊,主诊医师查验人、证相符,据病情开具处方。患者持处方划价后到医疗保险科审方,经审验合格后,再持处方交费,最后取药;常规化验、检查项目,医师开具检查单或化验单后交费,到相关科室诊治。

(三)住院医疗,应持门诊医师开具的住院证及诊疗凭证(同上)到医疗保险科审核、登记、盖章,医疗保险科开具住院通知三联单,经收治科室主管医师、科主任签字、患者本人或家属签字,加盖科室印章后,到住院处交付基本医疗保险押金,办理医保住院挂帐手续,后住院医疗。住院通知单由住院处签章后,一联留住院处,一联留收治科室,另一联由患者或家属交回医疗保险科。急诊抢救患者,应在24小时以内办理有关医保手续。

(四)参保人员人、证不符、或涂改、伪造《专用病历》、《诊疗证》者按非参保患者对待,并扣留其证件;未经医疗保险科审核备案住院医疗的,责任由本人自负。

(五) 门诊、住院需特殊项目检查治疗的,由医师开具《门诊(住院)特殊检查(治疗)项目审批表》经医疗保险科盖章、省市医保处审批后,方可交费、施治。

(六)基本医疗保险保障参保人员的基本诊疗服务项目、基本用药、病种范围内医疗,超基本医疗保险的诊疗服务项目以及使用《药品目录》以外的药品,其费用全部由个人承担。

(七)未及事宜,执行省、市及有关地市医保处政策规定。

(八)为进一步提高医疗质量,改进管理,欢迎医保患者政策咨询或质量投诉。

联系电话: 医疗保险办 85899040 医务科 858990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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