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城镇职工住院费用结算有关规定:1、西安市城镇职工医保住院费用结算标准(执行三级医院标准)(1)住院报销在统筹基金起付标准以上,根据医院级别,由统筹基金和个人按照“分段计算,累加支付”的办法分担。具体见下表:住院费用档次在职人员个人自付比例退休人员个人自付比例起付标准以上至一万元15%12%一万元以上至最高支付限额11%8% (2)住院起付标准,指一个年度内的住院次数(元)起付标准第一次住院第二次住院第三次住院第四次及以上住院8005503500 2、超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的医疗费用报销: 统筹基金规定了最高支付限额,超过最高统筹基金支付限额以上部分的医疗费用,通过大额医疗补助保险等补充形式解决。大额医疗补助保险为基金负担95%、个人自付5%,并将最高支付限额提高至40万元(含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部分)。二、西安市城镇居民、大学生住院费用结算有关规定。
住院费用结算标准 医院级别 起付线支付比例 年度最高支付限额 非从业居民少年儿童(大学生)基金个人基金个人20万元三级500元60%40%70%30% 西安市城镇居民、大学生住院费用结算其它规定
1、床位费报销标准:三级医院20元/日纳入报销。
2、患者选择超基本医疗范围标准的诊疗和服务项目时,使用超范围药品时必须记载在《超基本医疗保险服务范围医患协议书》上,并由患者或家属签字同意后,方可使用。 3、我市城镇居民(包括儿童)基本医疗保险统计年度为当年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西安市大学生基本医疗保险统计年度为当年9月1日至次年8月31日。参保患者的年度住院次数和年度统筹基金累计支付值以此统计年度来计算。